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图书资料(包括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注重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为初级职称。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中,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四)申报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五)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专业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是自治区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2.承担过本专业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从事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等专业中的研究工作的,应对某一专业领域有广泛实践基础和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绩卓著;从事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等专业中的业务工作的,应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科研和学术成果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以上,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5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3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4.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著(译)作1部,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译作不少于20万字;
5.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四)工作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在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主要参与)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认可推广1项以上,或得到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认可推广2项以上;
2.主持(主要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等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采纳、运用、推广等1项以上,或被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采纳、运用、推广等2项以上;
3.主持(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盟市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2项以上;
4.主持(主要参与)完成的读者服务案例、社会教育项目,获中国图书馆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工委)、自治区(省、直辖市)图书馆学会、自治区(省、直辖市)级图工委案例奖,或在自治区级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盟市级得到推广2项以上;
5.主持(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或完成盟市级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2项以上;
6.在面向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课程总课时达到60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500人次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开展自治区级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或盟市级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2项以上;
7.主持(主要参与)完成数字资源建设、多媒体应用、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开发与服务相关技术工作,获得图书资料相关行业国家发明专利证书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项,或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主持(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盟市级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完成重大古籍文献整理、修复与科学利用项目2项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在专业范围内的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自治区本领域的业务骨干。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2.具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重要理论或技术问题;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在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专业的某一方面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在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专业的实际工作中,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三)科研和学术成果
申报人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以上,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三等奖1项,或盟市(厅、局)级本专业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2项以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本专业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4.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
(四)工作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在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得到盟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鉴定认可,或参与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得到盟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认可推广1项以上;
2.主要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等成果,被盟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采纳、运用、推广等1项以上;
3.主要参与盟市级以上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
4.主要参与完成的读者服务案例、社会教育项目在盟市级以上得到推广1项以上;
5.主要参与盟市级以上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
6.在面向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课程总课时达到40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350人次以上;或主要参与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1000人次以上;或主要参与组织盟市级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
7.主要参与完成数字资源建设、多媒体应用、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开发与服务相关技术工作,获得图书资料相关行业国家发明专利证书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项,或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重大古籍文献整理、修复与科学利用项目1项以上。
第十三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协助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研究任务;或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能力,能协助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重大活动、科研项目或关键技术攻关。
(三)科研和学术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以上,其中1、2条中必备一条,3、4条中必备一条:
1.获得盟市(厅、局)级本专业奖项;
2.参与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或在盟市(厅、局)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
(四)工作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在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图书资料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等成果,被本单位采纳、运用、推广等1项以上;
3.参与本单位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
4.参与完成的读者服务案例、社会教育项目在本单位得到推广1项以上;
5.参与本单位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
6.参与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200人次以上;或参与组织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或参加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并获奖1项以上;
7.参与本单位数字资源建设、多媒体应用、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开发与服务相关技术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本单位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采编、读者服务、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其中1个领域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协助制定或修订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1项以上;
2.协助撰写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
3.协助开展本单位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
4.协助完成读者服务案例、社会教育项目1项以上;
5.协助开展本单位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
6.协助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50人次以上,或协助组织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
7.协助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多媒体应用、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开发与服务相关技术工作1项以上,或协助开展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1项以上。
第十五条 管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
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
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期间,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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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